“营改增”常见问题十问十答2016-07-28 16:47:26

  一、 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答: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即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征收率为3%)
  五、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如何纳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七、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八、各行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1、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2)(3)(4)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征收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3%的征收率征收,不扣减进项税额。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王侠 供稿)